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树牢法规意识 强化自我监督 全面提升监督执纪工作水平
发布时间:2017-02-20 09:51  来源:武汉市纪委监察局   

第二纪检监察室    黄尚华 

    

  立案审查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,为便于更好的理解立案审查程序,我从立案审查前、审查中、审查后所要把握的问题分三个层次进行了梳理。 

    

  立案审查前的具体规定 

  工作规则第2526272829条分别对立案审查条件、立案审查报批、审查分工、审查组权限、审查时限、审查要求进行了规定,有三个明显的变化: 

  要求更高。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经过初步核实,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,应当立案审查。较之前的《案件检查工作条例》(第十四条确有违纪事实,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,应予立案、第十六条对检举、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,经初步核实,确有违纪事实,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,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)在文字表述增加严重二字,立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。工作规则第28条规定pt老虎机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,在特殊情况下,经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,可以延长一次,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,与之前的《案件检查工作条例》规定的报经立案机关就可以延长时间相比,可谓要求更严。 

  责任更明。第二十六条对符合立案条件的,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,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,报同级党委(党组)主要负责人批准,予以立案审查。第二十七条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。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,确定审查谈话方案、外查方案,审批重要信息查询、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。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、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,审批一般信息查询,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。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,不得擅自更改。 

  规定更细。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: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,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。《案件检查工作条例》原来没有规定,这次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借鉴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,增加通知义务,在采取两规措施后的24小时内履行通知义务,通知对象是被审查人亲属。针对个别借调人员存在执纪不规范、执纪水平不高、借调人员不享有法定的监督执纪权等问题,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第二十九条特别强调与被审查人、重要涉案人员谈话、重要的外查取证,暂扣、封存涉案款物,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,借调人员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。 

    

  立案审查中的具体规定 

  30条至36条分别对审查过程、外查工作、证据收集、涉案款物处置及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。 

  审查谈话应把握的问题。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第三十条第二款要求“审查组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,尊重其人格,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,促使其深刻反省”。第三款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,保障其饮食、休息,提供医疗服务。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,严禁侮辱、打骂、虐待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。这些措施都具有浓厚的人文关怀色彩,为切实保障被审查人作为党员所享有的申辩权。 

  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我个人的理解是,审查组要全方位多角度听取申辩:如违纪性质(错与非错、是此错与还是彼错);本人陈述前后矛盾(存在疑点)或者违背常理的,据以定性量纪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矛盾的;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审查期间可能存在威胁、引诱、欺骗及其它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;接受审查期间,本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,是否存在为争取摆脱疾病困苦而编造违纪事实;本人存在主动交代、坦白、立功等法定的从轻、减轻处分情节的,但审查组未予认定等,均要听取本人陈述。 

  外查工作应把握的问题。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第三十一条规定“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,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、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,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”。外查工作期间,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,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,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。这项规定在《案件检查工作条例》没有明确规定,再看第四十九条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,应当使用专用手机、电脑、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,实行编号管理,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。可见新的执纪工作规则对外查纪律要求是非常之严格的。 

  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:严格依规收集、鉴别证据,做到全面、客观,形成相互印证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。这一项主要针对个别审查人员只注重收集对被审查人员不利的证据;对被审查人员有利的证据不收集或者收集后不随案移送的情况。如何理解相互印证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?可以将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确立的证据标准与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确实、充分进行对比。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(一)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;(二)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;(三)综合全案证据,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)。我个人理解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确立的证据标准与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据标准更严?通过仔细研读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可以找到答案。除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的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两个严禁(严禁以威胁、引诱、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;严禁隐匿、损毁、篡改、伪造证据);第三十四条规定:审查谈话当全程录音录像;第三十五条规定的“三个不得”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,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,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,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等严格的规定之外,工作规则确定的证据标准,不仅是相互印证、完整的证据链,而且要求证据稳定,证据稳定主要指言词证据,所以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也对监督执纪人员的执纪能力、执纪理念、执纪水平提出了全新的要求。 

    

  审查后期的具体规定 

  总结一句话“六要素、六材料”。第三十七条查明违纪事实后,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,与被审查人见面,听取意见。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,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,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。 

  审查工作结束,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,形成审查报告,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、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、审查过程、主要违纪事实、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、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,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。(审查报告“六要素”)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,应当形成专题报告。 

  第三十八条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、违纪事实材料、涉案款物报告,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,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,依照规定移送审理。《案件检查工作条例》第三十三条、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工作取证基本结束后,要形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、调查报告。工作规则要求将“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、违纪事实材料、涉案款物报告”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,重点说明的是忏悔反思材料本人书写后,由审查组原文打印后报领导审批,新的规定也体现了党内纪律审查的特点,不仅要查清审查对象的违纪问题,而且还要让其受到教育。 

 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、事毕归档。 

 

半月谈往期回顾:

第一期: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全面履行案管职责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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